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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入口】浙江江山申报第二批屋顶光伏补贴每千瓦200~1000元

发布时间:2024-11-23 01:40:02点击量:266
本文摘要:各乡镇(街道)、市机关各部门、各有关企业:根据《江山市创立清洁能源样板市实施方案》和《江山市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面推行)》(江财建〔2016〕80号)文件精神,现就江山市第二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报如下:一、申报范围和标准1.农户屋顶光伏发电项目:2017年8月31日前竣工并网的自然人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补助金标准为每千瓦补助金1000元,单户补助额不多达8000元。

各乡镇(街道)、市机关各部门、各有关企业:根据《江山市创立清洁能源样板市实施方案》和《江山市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面推行)》(江财建〔2016〕80号)文件精神,现就江山市第二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报如下:一、申报范围和标准1.农户屋顶光伏发电项目:2017年8月31日前竣工并网的自然人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补助金标准为每千瓦补助金1000元,单户补助额不多达8000元。2.其他屋顶光伏发电项目:2017年8月31日前竣工并网的其他屋顶光伏发电样板项目,补助金标准为每千瓦补助金200元,单个项目补助金金额不多达200万元。3.其他和江山市政府签定过合作协议的金屋顶光伏样板项目补助金标准按协议誓约继续执行。

二、申报程序1.农户自辟(不含贷款)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由农户本人提出申请,填上附件1《江山市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补助金资金申请表(个人)》,并附加装合约、电网公司并网竣工验收意见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报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查,由乡镇(街道)汇总后报市发改局。2.出租农户屋顶的光伏发电项目和其他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填上附件2《江山市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补助金资金申请表(企业)》,并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出租协议、主要设备合约(发票)、涉及竣工验收意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经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查证实后,报市发改局。3.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2017年10月15日前报市发改局能源中心。

4.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申报主体递交的材料展开审查,如找到有弄虚作假或反复享用补助金不道德,日后查办即中止该农户或企业的申报资格。5.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将项目情况、补助金金额等信息展开审批,经审批无异议,发布命令专项资金补助金文件,并及时将补助金资金拨给做到。

联系人:市发改局汪晓星,联系电话:0570-4027710,市财政局黄瑾,联系电话:0570-403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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